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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印有圖樣之貨物,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7.7台內著字第82172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7日
依新修正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附含於貨物本體上之圖樣,如係美術著作
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該貨物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不適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惟該圖樣之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
物時,不得重製,併予敘明。(內政部82.7.7臺內著字第八二一七二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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