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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 4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此種行為是否屬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項第 7款所定「公開播送」行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7.12. (82)台內著字第8282679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12日 主旨:關於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此種行為是否屬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公開播送」行為,本部之意見如說明三,敬請查照知
照。
說明:復貴部八十二年七月九日經(82)商二一七八八三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