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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活動認定之要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7.20.台內著字第82185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20日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
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使用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
,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本條文所定「公益性活動」
,其認定要件為,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內政部82.7.20.臺內著字第八二一八五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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