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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7.28. (82)台內著字第8219667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28日
主旨:貴院為受理八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八二號被告孟○青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請查覆來函
附表所示之錄影伴唱帶有無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82)高雄刑王字第一五七0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
函。
二、查前述附表部分著作屬日語,如為日本人之著作,關於「日本錄影帶在臺灣有無著作
權?」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臺(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0三號函及八十二年五
月廿四日臺(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一六六四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揭二函影本各乙
份,請參考。又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不一定會向本部
申請著作權登記,因此,著作有無著作權,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院
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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