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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無著作權之著作分段、斷句、標點、換字,可否取得著作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7.28.台內著字第82191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28日
一、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
一款及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分別明定「著作:指屬於文字、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之創作」「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
文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
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排印,或就美術著作原件影印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
人就其排印或影印之版面,專有以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貴公司所詢將無著
作權之中文聖經予以重新分段、斷句及標點,並以現行文字取代舊版聖經所用之古字
而不變更其字義(如將「義大利」字改為意大利),對該分段、斷句、標點、換字部
分可否取得著作權?按所為分段、斷句、標點、換字之行為,僅在使人易於了解該聖
經之內容,而非屬重新創作,故似與前述著作之定義不符。至可否取得製版權一節,
應視其是否符合上述第七十九條規定而定之。二、又製版權人之權利,依著作權法第
七十九條規定,僅限於就其排印或影印之版面,專有以「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
利,亦即製版權人僅得禁止他人擅自以印刷或類似之方式重製該版面,並不限制第三
人以其他方式利用該著作,貴公司所詢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庫,而現行
電子字典之方式顯示其內容以供查閱,以非上所指以印刷或類似之方式重製版而之行
為。(內政部82.7.28.臺內著字第八二一九一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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