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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之播送屬公開播送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7.31.台內著字第82198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31日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
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
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準此,「公開播送」與「公開上映」之定義有別。因
此,有線電視如係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
內容,係屬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內政部82.7.31.臺內著字第八二一九八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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