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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引用例子,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保護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8.04. 台內著字第82200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4日
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
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另同法第五十
二條、六十四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分開發表之著作。」「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是函文所稱:有關貴部國語推行委員會進行「重編國語
辭典」之修訂時,若援引他人著作中的某些文句作為詞例,並且標明「作者」、「文章篇名
」一節;事涉就他人著作重製、編輯之利用問題,除合於前揭法第五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
之合理利用情形外,自應取得原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事屬
司法機關之權責,仍應於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判斷認定之,併予敘明。(內政
部82.8.4臺內著字第八二二00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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