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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法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8.09. (82)台內著字第8220441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9日
主旨: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函。
二、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如遭受侵害,權利人如何尋求救濟,查著作權法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已有明定,來函說明一、三所詢「著作權法在防止侵權之作法何在
」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按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著作權經註冊後發現
有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註冊。」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定「著作權或製版權註
冊之申請有虛偽情事者....,於註冊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註冊。」又八十一年六月
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之事由。來函所詢台
端之麵包新式樣專利遭撤銷,其後申請之圖形著作權註冊(登記)案是否亦將被撤銷
乙節,請參考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復按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此為八十一年六
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及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四條所明定,故著作縱未經
著作權註冊(登記)、不准註冊(登記)或撤銷註冊(登記),其中自著部分如符合
著作權法規定者,仍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四、來函所詢將平面之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製成立體實物,是否為重製乙節,查本部八十二
年六月五日臺(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二二一六號函就此已有釋示,檢送該函影本乙
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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