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美國人著作著作權存續期間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8.11. 台內著字第82204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11日
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係屬私
權利,是所詢「美商華德迪斯耐公司發行之卡通影片著作權之存續期間是否屆滿?」乙節,
自宜由權利人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又依著
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
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
公共所有之著作,而不再享有著作權。」復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
保護協定」(按:其已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經雙方簽署,正式生效。)第十六條(二)
規定:「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辦理註冊,且其著作
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
本協定保護之著作。」是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之規定,如著作雖未符合前述著作權法保護
之要件,但卻係屬上述該協定保護之範疇者,則仍應享有著作權。(內政部82.8.11.臺內著
字第八二二0四四五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