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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美國人著作著作權存續期間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8.11. 台內著字第82204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11日
    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係屬私
    權利,是所詢「美商華德迪斯耐公司發行之卡通影片著作權之存續期間是否屆滿?」乙節,
    自宜由權利人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又依著
    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
    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
    公共所有之著作,而不再享有著作權。」復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
    保護協定」(按:其已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經雙方簽署,正式生效。)第十六條(二)
    規定:「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辦理註冊,且其著作
    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
    本協定保護之著作。」是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之規定,如著作雖未符合前述著作權法保護
    之要件,但卻係屬上述該協定保護之範疇者,則仍應享有著作權。(內政部82.8.11.臺內著
    字第八二二0四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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