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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82年 7月 5日中國時報報導大院刑事廳對第 4台再播送衛星節目之研究意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8.12. (82)台內著字第8220228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12日
主旨:有關八十二年七月五日中國時報報導大院刑事廳對第四台再播送衛星節目之研究意見
,請賜函告知 大院對上開報導之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八二)內著字第八二八二六七九號函暨美國電影出
口協會七月二十六日函辦理。
二、按首揭報導載大院刑事廳經研究後認為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再轉送至
客戶處播映,因公開播送的行為是衛星電台,第四台僅向不特定客戶收費提供收訊器
,其行為與接收人自費裝大小耳朵收視情形無異,因此,並無違反著作權法。惟本部
認為第四台於接收衛星節目之後或同時如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
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再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七款「公開播送」之定義,應屬「公開播送」之行為,爰於前項本部函中向 大院說
明本部意見。
三、茲美國電影出口協會副理事傑佛瑞‧哈地先生對上述報導來函表示關切,由於該報導
並未獲確記,爰函請 大院賜函告知對上開報導之意見,俾便函復哈氏。
四、隨文檢附說明一、二函影本如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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