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之效力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82.8.18. 台內著字第8221588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18日 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之讓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固有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惟並非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生效要件。又該第三人應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益之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內政部82.8.18.臺內著字第八二二一五八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