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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剪接、摘錄報章雜誌之報導或摘要編印月刊之著作權問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8.19. 台內著字第82209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19日
    查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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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利用之。(內政部
    82.8.19.臺內著字第八二二0九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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