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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翻譯的中文字幕,是否違反翻譯權?可否併同合法影碟片公開陳列租售?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8.19. 台內著字第82206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19日
一、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前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保護外國人著作之
翻譯權,因此,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
外國人著作,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另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一
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
,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
定者,不得再重製。」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
後,不得再行銷售。」是所詢「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公布前,由影碟業者自
行翻譯影碟片之中文字幕。」如未經該等影碟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於本法修正施
行後,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自不得再行重製;且上述中文字
幕之重製物,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亦即於八
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二年內,仍得銷售;至「出租」,則不受上述條文
之限制,亦即可以租。
二、又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四條、第十三條及
第二十八條規定,已賦予外國人著作翻譯權之保護,故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
公布後,影碟業者如欲翻譯受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
十五條著作產權合理利用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翻譯,否則
即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併予敘明。(內政部82.8.19.臺內著字第八二二0六五
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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