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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國法人以著作權受侵害聲請搜索時,其法人資格及有無合法代理如何認定
發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82.08.23. 檢義經紀字第6218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23日
主旨:關於外國法人以著作權受侵害聲請搜索時,其法人資格及有無合法代理如何認定乙案
,經加具本署意見如說明二,並報奉 法務部核復並無不合,准予備查,請查照。
說明:
一、奉法務部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法 82.檢字第一七一七一號函辦理。二、本署研究結果
認法人委任代理人提出告訴,本應提出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以資認定有無合法告訴,
不能因為嚴格取締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即採取不同之認定標準,蓋被告之權益仍應依
法予以保護。實務上外國法人委任代理人提出告訴時,此類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
構簽證,適用上並無窒礙之處,故於外國法人委任代理人聲請搜索時:
(一)應提出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之該法人合法有效存在及合法授權等文件原本。其因
時間急迫,無法及時提出簽證原本者,可先以影印本(包括傳真文件)代之,但
事後仍應補具簽證原本,以為認定有無合法告訴之依據。
(二)授權文件應就具體案件委任提出告訴,不得為概括授權。
三、檢附本署八十二年度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會議第十三號提案影本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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