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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院長,為「使用者付費」原則,建議政府提高相關案件之規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8.27. (82)台內著字第8222690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27日
主旨:台端致函行政院院長,為「使用者付費」原則,建議政府提高相關案件之規費一案,
茲就著作權登記申請規費之徵收標準,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臺八十二秘二九七二四號書函交下台端八十二年
八月八日致行政院院長函影本辦理。
二、按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案件,係依「內政部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規費標準」徵收
,該項標準乃配合著作權法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大幅度修正,參酌財政部核定之「費用
填補」及「利益補償」原則,就各該著作規費標準作全盤性檢討,並將原舊法註冊制
度中偏低或不合理之規費標準,作合理、適當之調整,該項標準並經行政院八十一年
一月十四日八十一內字第0一八四一號函核定,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臺(八一)內
著字第八一八一二二六號公告在案,實施以來,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先予敘明。台端
認為著作權登記申請規費應予提高一節,當錄案供作下次調整登記規費之參考。又台
端關心國家財政,殫精竭慮,勇於建言,並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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