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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伴唱錄影帶著作權責任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8.31. (82)台內著字第8223040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31日
主旨:台端函詢伴唱錄影帶著作權責任範圍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函。
二、查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應由司法機
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準此,台端所詢之具體個案事實,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因已進入司法程序,本部礙難表示意見。又所詢著作權人、發行人、販賣人及本部
著作權委員會於著作權內之責任範圍,究何所指,尚欠明確,本部尚難據以函復,請
確定題旨後再函本部或電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為民服務專線三五六五五0七九洽詢。
三、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一)、(二)二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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