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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害關係人之認定係屬事實認定問題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4.24.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24日
    主旨:有關陳○○君欲以○○○之繼承人身分申請閱覽 貴所受理八十三年監證第九四五號
       房屋買賣移轉監證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奉交下貴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市投區經字第○九二三○九六八四○○號函辦理
       。
     二、查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案有關陳○○君申請閱覽 貴所受理○○○君八十三年監證
       九四五號房屋買賣移轉監證相關資料,應以陳○○君是否為本案之利害關係人決定其
       准駁。而利害關係人固係包括繼承人在內,但並非以之為界,合先敘明。本案依卷附
       資料所示,陳○○與陳○○為直系血親,陳○○與陳○為直系血親,陳○與古○○為
       配偶,是陳○○為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古○○與陳○○之關係則有可能是直系
       血親卑親屬或直系姻親關係,至於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姻親關係,係屬事實認定
       ,仍請 貴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職權,依當事人所檢附資料自行認定之。
     三、本案 貴所前曾迭次函請本府法規委員會解釋,經法規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北市法一字第○九一三○一○八二○○號函、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市法一字第○
       九一三○二一二九○○號函、暨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北市法一字第○九一三○三○七四
       ○○號函復 貴所,已對貴所之法律疑義解釋清楚,並告知應以申請人所檢附之資料
       審視其是否具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之地位,並應由受理機關業務承
       辦單位,依申請人所檢附證明文件審查後再由該機關決定准駁,已明白告知貴所有做
       成決定之義務。又本案陳○○君是否有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例如是否為古○○之繼承
       人或與該買賣有其他利害關係存在),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而非政策決行問題。
     四、本案當事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申請至今,貴所迄今仍未作出決定,實已對本府
       之形象造成不良影響,請貴所於文到後即刻審酌本案之相關資料,作出准否之決定,
       以維護公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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