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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著作權問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8.31. 台內著字第82223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31日
主旨:貴署函詢以昆蟲動態拍照能否取得何著作權?著作權成立要件為何?須具何性質?等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中檢輝儉字第四四三三四號函。
二、「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
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所明定。著作人格權為著作
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之權利;著作財產權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
條所定之權利。查本部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00二號
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攝影著作
: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以昆蟲動態拍攝之照
片或幻燈片應屬攝影著作。至以昆蟲動態拍照能否取得何著作權一節,按攝影著作依
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可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之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
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權利。三、如前所述「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故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成立要件即為著作完成。又所詢「須具
何性質」一即,語意不明,無從函復,敬請諒察。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施行細則、本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台(七六)內著字第四七八0
六二號、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台(七六)內著字第四九六八六五號、七十六年十月
十二日台(七六)內著字第五三五四五0號、八十一年五月七日台(八一)內著字第
八一0七四六九號、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0九八四一號函
影本各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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