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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電腦程式中之功能鍵定義檔是否有著作權暨有關侵犯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9.03. (82)台內著字第8222387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3日
    主旨:所詢電腦程式中之功能鍵定義檔是否有著作權暨有關侵犯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收文)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電腦程式著作:包
       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
       十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函文所詢(1)稱:「電腦程式中之功能鍵定義檔是否有著作
       權?」一節,應視具體情形是否符合前揭規定而定,先明。三、另所詢(2)稱:「
       如果有,那麼多少以上百分率雷同是屬於侵犯著作權?」及說明中所述略以:「目前
       台灣....,那我有沒有犯法?....。」等情事,係屬著作權侵害之問題,應於發生私
       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四、再所詢(3)稱:「如果PRO檔相同係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為何可以完成著作權之
       登記?」之疑義乙節,按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依法准
       予登記。因此申請登記之標的如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並無同法第
       七十七條所定各款不受理登記之情事者,本部即應依法准予登記。至有無侵害他人著
       作權之情形?係屬法院依職權認定之問題,非本部的權責,因此申請登記之標的是否
       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與本部准駁登記係屬不同之兩回事;復查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
       款規定,登記後發現申請之事項虛偽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故台端如知有申請
       登記案,申請登記之事項涉有虛偽之情事者,亦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檢
       舉。
     五、又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凡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著作,並不以辦理著作權登記為其必要條件。換言之,著作權登記非為著作權之取得
       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二年六月五日臺(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五一七號、七月十六
       日臺(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八0四二號函分別解釋在案),併予敘明。六、隨文檢
       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一、二各乙冊及本部八十二年六月
       五日臺(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五一七號、同年七月十六日臺(八二)內著字八二
       一八0四二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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