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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著作權法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9.07. (82)台內著字第8223006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7日
    主旨: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函。
     二、按我國與日本並未訂定著作權保護協定,惟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
       護?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臺(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0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
       茲檢送前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又日本人之著作如受著作權法保護者,依著作權法第
       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規定,該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
       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
       著作之權利。」及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是所詢「在此未經登記之日本書籍可否
       逕行翻譯印行?」、「分段翻譯後投稿刊物」、「翻譯後投稿機構內部刊物或公益團
       體刊物」及「若義務翻譯供宗教團體刊印供非營利之贈與『善書』之用,」等問題,
       緣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如被翻譯之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且無同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明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利用)之情形,自應徵得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翻譯之。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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