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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法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9.07. (82)台內著字第8223006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7日
主旨: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函。
二、按我國與日本並未訂定著作權保護協定,惟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
護?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臺(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0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
茲檢送前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又日本人之著作如受著作權法保護者,依著作權法第
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規定,該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
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
著作之權利。」及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是所詢「在此未經登記之日本書籍可否
逕行翻譯印行?」、「分段翻譯後投稿刊物」、「翻譯後投稿機構內部刊物或公益團
體刊物」及「若義務翻譯供宗教團體刊印供非營利之贈與『善書』之用,」等問題,
緣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如被翻譯之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且無同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明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利用)之情形,自應徵得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翻譯之。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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