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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本公司投資發行之日片於日本發行後30日內由本國公司取得發行權而於本國發行,
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9.08. (82)台內著字第8223160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8日
主旨:關於「日本公司投資發行之日片於日本發行後三十日內由本國公司取得發行權而於本
國發行,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花院文刑乙字第一三九四三號函。二、有關日本人著
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臺(八一)內著字第八
一一一九0三號函及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臺(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0四三三號函已
有函釋,茲檢送前揭二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又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
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是所詢「日本公司投資發行之日
片於日本發行後三十日內由本國公司取得發行權而於本國發行,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
之保護?」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著作權
法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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