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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要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9.13.台內著字第8224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13日
    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
    之利用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又同款所稱「一
    定數量」,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二(三)規定
    ,「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故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只要係為供輸入者自己
    非散布之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不論輸入者係自然人或法人,得不經著作財產權
    人之同意為之。易言之,若其輸入不符「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數量超過「每
    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之限制者,則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輸入。(內政部82
    .9.13.臺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五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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