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要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9.13.台內著字第8224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13日
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
之利用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又同款所稱「一
定數量」,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二(三)規定
,「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故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只要係為供輸入者自己
非散布之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不論輸入者係自然人或法人,得不經著作財產權
人之同意為之。易言之,若其輸入不符「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數量超過「每
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之限制者,則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輸入。(內政部82
.9.13.臺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五五0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