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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影印著作權登記號碼第二二四三0號之著作樣本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9.14. (82)台內著字第82257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14日
    主旨:貴公司函請影印著作權登記號碼第二二四三0號之著作樣本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函。
     二、按「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
       還。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著作權或製版權之
       登記簿及經登記之著作樣本及製版物樣本,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著作權法施行細
       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即言之,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影印者,僅以
       相關證明文件為限,不及於著作樣本,來函申請影印著作權登記號碼第二二四三0號
       之著作樣本一節,歉難照准。又經登記之著作樣本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併予說明。
     三、復按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業經著作權登記而再申請登記者,著
       作樣本、著作內容說明書及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得減免之。」本案著作既經著作權登
       記,貴公司如欲再申請著作權登記,得檢具登記簿謄本之影本,免繳著作樣本。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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