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海中動物嬉戲圖」是否具有原創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9.18. (82)台內著字第822404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18日
主旨:貴署函詢「海中動物嬉戲圖」(本部臺內著字第一一一八二一號著作權執照)是否具
有原創性等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嘉檢銘平字第一三五六一號函。
二、所詢該「海中動物嬉戲圖」於八十年一月十日之前在國內外有無該圖形著作一節,查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著作不一定會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因此於八十年一月十日之前在國內外
有無與「海中動物嬉戲圖」相同之圖形,本部無從查知。
三、所詢有無其他人以與該圖相同或類似之圖形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一節,經查閱本部
迄八十二年九月七日止之著作權註冊簿及著作權登記簿,並無其他人以該著作名稱向
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至該相同或類似之圖有無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
因本部每月受理著作權登記(註冊)之案件繁多,圖形之內容無法記憶,無從查復,
敬請諒察。
四、所詢該圖形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可否享有著作權一節,如前所述著作人於著作完成
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縱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至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決定,非以登記為取得著作權之要件。本部
受理著作權登記,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悉依申請人自行陳報之事實登記,僅為存
證之性質。且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海中動物嬉戲圖」雖經本部准予著作權註冊,並
領有台內著字第一一一八二一號著作權執照,但其是否確係法定著作?是否有原創性
?是否享有著作權?如發生爭執,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署依具體事
實調查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認定之。
五、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著作如係出於
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如無抄襲之情事,縱使雷同或相似,各人就其著作,
均得享有著作權,併予說明。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