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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錄影節目帶申請審查規定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
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有無相牴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5.01.05. (85)台內著會發字第8423842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月5日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錄影節目帶申請審查規定與「北美事務協
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有無相牴觸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廿日(84)強廣四字第二0六三八號函。二、依貴局前揭函
所附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全山字第一0二八號致監察院翟
委員宗泉函所提及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
著作權保護協定」相牴觸之條文為第十九條,經查該協定第十九條為「本協定各該方
領域應採取依其國內法必要之措施,以確保本協定規定之適用。締約雙方並了解,於
本協定生效時,各方領域須依其國內法使本協定之條款生效。」,上述條文旨在規範
該協定締約雙方應依國內法使協定條款生效,而協定之條款為著作權保護問題,廣播
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經授權之證明文件
,旨在履行協定,故不生牴觸之情形,至於其他(如審查)事項,事涉貴局職權,請
依法酌處。
三、隨文檢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本)乙
份,請參考。
四、貴局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0二)三五六–
五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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