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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有關「中華民國國徽」與「中國國民黨黨徽」
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12.07. (九0)智著字第090001108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7日
主旨:所詢有關「中華民國國徽」與「中國國民黨黨徽」
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臺端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中華民國國徽」之型式係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
法第二條制定,依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另得為著作權權利主體者為法律上所稱之人,包括公法人、私法人與自然人,國家屬
公法人,至於政黨如屬法人者,亦包括之,惟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不得為著
作權之標的者,即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
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
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
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12.07
. (九0)智著字第0九000一一0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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