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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所詢有關社區自設衛星電視接收器接受訊號之公開播送及接收無鎖定衛星訊號所涉之 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12.12. (九0)智著字第09000112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主旨:所詢有關社區自設衛星電視接收器接受訊號之公開播送及接收無鎖定衛星訊號所涉之
       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麗景管字第九十00一七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
       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
       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上述條文所稱「公眾」,依同條項第四款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
       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函所述社區並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
       多數人,應屬上述著作權法所稱「公眾」,是社區自行裝設衛星電視接收器接收衛星
       電視節目,由於上述行為需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信號,而後藉線纜傳送信號至社區內
       各住戶,如其係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則屬著作權法所定「公開播送」(同步播
       送)之行為,應徵得該等節目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三、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
       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該條文係
       參考當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中所稱「無線電視臺」依行政院新聞局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0)正廣五字第一五六六二號函示,以「有關『無線電視電
       臺』之定義,依廣播電視法第二條規定,係指以無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
       接之收視與收聽,且依法核准設立之電視電臺,亦即指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等五家公司,並不包括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
       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之『衛星廣播電視』」,併予說明。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
       題,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12.12. 
       (九0)智著字第0九000一一二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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