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或具有犯罪前科或素行不良錄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
至第八條規定更改或更正本名案件通報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1.6.23.台內戶字第810382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6月23日
戶政機關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核准國民改姓時,請依法務部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法81律0
八八三八號函意見:「除未滿十四歲者外,應同時分別通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
及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以利偵審業務之之處理。」辦理通報。至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至
第八條規定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案件,仍請依本部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臺(81)內戶
字第八一0一三九三號函規定辦理通報。另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通報機關包括財
稅單位,目前國稅局派有專人駐各戶政所,有關更改姓名(含改姓、改名)或更正本名案件
有無必要另通報財稅單位,請逕洽貴市財稅單位,視實際需要辦理。(內政部81.6.23.臺內
戶字第八一0三八二九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