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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古畫若確已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則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臨摹該古畫所 生之畫作,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6.07.23. 電子郵件字第960723b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23日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
       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來函所指古畫,若確已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
       產時,則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臨摹該古畫所生之畫作,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
     二、另來函稱民眾之畫作有臨摹自故宮收藏之古畫者,則該臨摹行為及將臨摹後之畫作製
       成郵票之行為,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 1項「公立古物保存機關(構)為
       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建議先行向國立故宮博物院徵詢意見。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0條、第43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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