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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部智慧財產局 96.10.23. 電子郵件字第961023a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一、來函所詢將合法購得書籍掃描成電子檔後銷毀原書,茲分析如下:
      (一)掃描合法購得正版書籍之行為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如在合理範圍內,且係基於供
         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1條或第65條之規
         定,有主張著作權財產權之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所詢銷毀合法購得書籍部分,由於您在購書時已取得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
         將該合法重製物銷毀,僅為該重製物在物理上之滅失,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權(
         無體財產權)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有關將著名建築物、雕刻印在衣服上銷售之問題,分述如下:
      (一)「建築物」、「雕刻」如具有原創性,則屬本法所稱之「建築著作」及「美術著
         作」,而受本法之保護(請參考著作權法第 5條第 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而
         將該等建築物、雕刻印在衣服上銷售,則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行
         為,如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承上,如所詢「著名建築物」、「雕刻」係屬於本法第58條所稱向公眾開放之戶
         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美術著作,則將該著作印在衣服上銷售之行為(以
         銷售衣服為目的),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仍應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明
         示其出處。
     三、拍攝他人著作,係重製行為之一種,除非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財
       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至拍攝他人著作而得之相片如具原創
       性,自屬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又來函所詢立體雕刻是否為美術著作
       一節,請參考前述說明,此處不另贅述。
     四、最後,關於您詢問古物古書的翻印、改作事宜,按古物古書因年代久遠,如確已超過
       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依本法第43條之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如該古
       物係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如國立故宮博物院)保管之公有古物,對古物古書之
       利用,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 1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
       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
       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建議先行向該管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徵詢意見
       。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
       ,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 3條第 1項第 5款、第 5條、第22條、第43條、第44條
       至第65條及著作權法第 5條第 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四)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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