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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原住民未回復傳統姓名得否以原住民傳統姓名為其非婚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4.10.23. (84)台內戶字第8404591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23日
主旨:有關平地原住民林○○女士未回復傳統姓名,擬以原住民傳統姓名為其非婚生子女辦
理出生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八四民六字第三三九0六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本案林○○如確係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其非婚生子女依「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第三
條第五款、第七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自得以原住民傳統姓名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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