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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他人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申請預查保留公司名稱,是否涉及商標侵權等事宜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7.09.24. 智商字第097000859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24日
主旨:有關以他人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申請預查保留公司名稱,是否涉及商標侵權等事宜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97年 9月19日(96)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7693號函辦理。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致商品或服務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商標法第62條第 2項規定為「視為侵害商標權」之民事侵權
行為。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依商標法第61條第 1項之請求損害賠償,並
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三、本件來函所稱○○○君以他人註冊商標(註冊第000000號「○○」商標)中之
文字作為申請預查保留公司名稱之行為,雖未實際完成公司設立之登記,然而依照公
司法第18條第 5項所規定,公司名稱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
間之意旨來看,申請預查保留公司名稱已屬密切接近公司登記之前階段行為,是否為
商標法第61條第 1項所稱「有侵害之虞」而可由商標權人訴請防止或排除,仍有待司
法實務見解之確認與釐清。
四、其次,依公司法第18條第 5項以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之規定,核准公
司名稱預查申請的行為,性質上是一種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如認為核准處分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第 1條及第18條之規定提起訴願,請求公
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變更其核准預查保留公司名稱之處分。是以,○○○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如認為○○○君所受核准之預查保留公司名稱之處分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以前述行政救濟方式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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