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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社區共同天線接收數位無線電視訊號供社區民眾收視節目,是否涉及節目侵權及公播
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0.12.30. 智著字第100001242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主旨:貴會函詢以社區共同天線接收數位無線電視訊號供社區民眾收視節目,是否涉及節目
侵權及公播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0年12月23日通傳技字第 1004303936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6條之 1規定:「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
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按
該條規定係參考當時有線電視法第32條第 2項規定。所稱「依法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
」,係指以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核准依法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另所稱「無線電視台」
,依行政院新聞局90年11月30日(90)正廣五字第 15662號函示略以,「有關『無線
電視台』之定義,依廣播電視法第 2條規定,係指以無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
眾直接之收視與收聽,且依法核准設立之電視電台,亦即指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等 5家公司,並不包括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
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之『衛星廣播電視』。」
三、又由於無線電視台所播放之數位與類比電視節目均透過無線電波發送,僅係發送技術
上有所不同,且均有可能會面臨訊號無法到達所有用戶的問題,因而本法第56條之 1
適用範圍應包含無線類比電視節目及無線數位電視節目。
四、來函所詢社區共同天線接收數位無線電視訊號供社區民眾收視節目,如符合上述本法
第56條之 1規定,就該轉播行為即得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
社區共同天線系統是否符合本法第56條之 1合理使用規定?有無本法其他合理使用規
定(例如本法第65條第 2項規定)?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審認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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