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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型電腦封閉式主機之作業系統軟體,應為著作權法上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而受到著
作權的保護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1.05.02. 電子郵件字第10105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2日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大型電腦封閉式主機之作業系統軟體,應為著作權法上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而受到
著作權的保護,貴公司租賃該作業系統軟體並支付授權費用,僅係取得該作業系統軟
體之使用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人(如原廠)授權貴公司得在契約授權範圍內使用該
作業系統之權利,並非買斷著作財產權之對價。因此,您來函中所述原廠告知將於 1
01年12月31日不再提供該作業系統軟體授權之行為,係其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
使其權利之行為(終止授權契約),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貴公司如於授權期滿後未
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自行開機利用,由於該作業系統自授權期滿後本應自主機中刪除
,貴公司之行為有可能構成侵害該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
任,尚無法以業務需要或業務性質內容涉及國內民生工業急需而可免責。
二、另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電腦程式著作之授權,原則上應依市場機制,由權利人與利
用人雙方自由磋商達成協議,著作權法並無電腦程式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若貴公司
欲繼續利用該作業系統軟體,建議仍應持續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相關事宜。
三、至於貴公司所關切長期支付龐大授權費用,原廠卻不願繼續提供授權,是否公平合理
一節,涉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建議可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詢釐清(該會
服務中心專線:02–23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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