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陸對於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處罰訂有起訴門檻 1節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1.05.04. 電子郵件字第101050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4日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首先,來信所提及大陸對於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處罰訂有起訴門檻 1節,事實上對侵權
       行為是否訂有起訴門檻,係依據各國國情不同而定,並無一絕對標準,大陸之起訴門
       檻將使低於法定門檻(侵權之數量或金額)但已具有商業規模之故意侵權行為免於刑
       事追訴,亦曾遭致國際爭議。
     二、其次,來信所提及臺北地檢署對販賣盜版大陸戲劇光碟不予以起訴 1節,查大陸與我
       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 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第 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
       著作,因此大陸人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我國人民之著作亦
       受大陸著作權法之保護,亦即兩岸加入 WTO均負有遵守依國民待遇原則相互保護雙方
       國民智慧財產權之義務。因此,台北地檢署對於販賣盜版大陸戲劇光碟予以不起訴,
       似有違 TRIPS之規定,目前本案所涉及法律問題正由法務部討論處理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