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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訂有關成年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個人意願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或變更從 姓之「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及修正相關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0.03.20. 臺(九十)內戶字第90032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0日
    主旨:增訂有關成年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個人意願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或
       變更從姓之「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及修正相關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臺(九十)內戶字第九0六四三二八號函計達,兼復屏東縣政
       府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十屏府民戶字第二四一0五號函。
     二、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
       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
       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之限制。」,鑑於本部上揭函訂定之相關書表中並無「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
       」之意願書格式,爰統一增訂「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格式,並修正相
       關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如附件)。
     三、至於屏東縣東港鎮居民陳秋月女士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有關父母同姓之從姓疑義一
       節,已另案函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逕復。(內政部90.03.20. 臺(九十)內戶字第
       九00三二六六號函)
       〔附表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90夏 2期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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