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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景點名稱(如野柳、日月潭等)及其景點插畫(如阿里山神木等)作為商業用途使用( 經電詢您瞭解係作商業包裝之用),所涉及著作權問題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2.04.17. 電子郵件字第10204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17日
    您好!有關來函所詢景點名稱(如野柳、日月潭等)及其景點插畫(如阿里山神木等)作為
    商業用途使用(經電詢您瞭解係作商業包裝之用),所涉及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通用之名詞
       不是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因此,您來信所提之景點名稱及風景區之大自然景色,均
       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您可以自由利用,將其作成插畫使用在包裝盒上,不會違
       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二、另外,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
       式或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因此若您以繪畫
       方式重製他人建築著作(如京○城、台北市立美術館等),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三、又國旗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將中華民國國旗使用於商業包裝上,不涉及違反
       著作權法的問題,但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1條規定:「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
       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請注意該規定。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 3條第 1項、第 9條及第5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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