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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戶政機關對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所提相關疑義,其中涉及作業流程、相關申請書表
、記事例之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0.05.04. 臺(九十)內戶字第90766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4日
主旨:有關各戶政機關對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所提相關疑義,其中涉及作業流程、相關申
請書表、記事例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經彙整各戶政機關依據本部九十年二月九日召開研商「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
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流程、相關申請書表」事宜會議決議所送疑義辦理,其中涉及原
住民身分法適用疑義者,經函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解釋,該會業以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九00四五八二號函復
貴局(府)在案。
二、有關作業流程之疑義部分:
(一)有關臺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建議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
業流程中之同意書及委託書,可否援用該縣原訂格式?
按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流程、相關申請書表」,業
經本部前揭會議決議,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以臺(九十)內戶字第九0六四三
二八號函請查照辦理。復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以臺(九十)內戶字第九00三二
六六號函增訂有關成年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個人意願取得原住
民傳統名字或變更從姓之「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及修正相關作業
流程及注意事項在案,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流程、相
關申請書表,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以齊一作法。
(二)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流程2‧2「填寫一次告知單並
退件」與4‧2「未准案件函退」之步驟衝突疑義?
按2‧2「填寫一次告知單並退件」,並非屬行政程序法所指之行政處分,對之
不得提起行政救濟;而4‧2「未准案件函退」,則屬行政處分,對之得提起行
政救濟,兩者步驟並無衝突。
三、有關申請書、戶籍登記資料格式及記事例疑義部分:
(一)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規定,如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原住民身分,憑何種
書件辦理?按本部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臺(九十)內戶字第九00三二六六號
函,增訂有關成年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個人意願取得原住民傳
統名字或變更從姓之「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及修正相關作業流程
及注意事項在案,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二)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時,申請書之族別欄如何
填寫?核准其申請時於執行原住民身分登記時又應註記於何處?
有關申請書族別欄,請俟行政院訂定「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後,再行據以辦
理。至有關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之註記,戶籍資料請註記於姓名欄末行末端;戶口
名簿則註記於記事欄末行末端。相關格式之修正,本部預訂於九十年十二月完成
版次更新。
(三)建請儘速增(修)訂相關戶籍登記記事例及申請書版本。
查戶籍登記記事例部分,刻正彙整各縣市意見中,將儘速辦理增(修)訂事宜。
次查「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等格式,預訂於九十年六月完成該項格式
版次更新;至現行戶籍登記項目中之各類戶籍登記(身分、更正、變更、撤銷、
註銷等)申請書增列原住民身分及族別部分,預訂於九十年十二月完成版次更新
。
(四)辦理新生兒登記時,是否應請申請人填寫「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抑
或僅需於出生登記申請書欄內註明即可?
查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各類戶籍登記申請書,皆有「原住民註記」欄位,準此,
辦理出生登記時,經審核相關書件符合規定者,可逕於出生登記申請書該欄位註
記原住民身分,毋庸另填「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
(五)有關「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之使用時機係由民眾填寫交承辦人審查合
格後再交櫃臺人員辦理電腦登記,或直接由櫃臺人員電腦登記,再列印申請書交
當事人簽章?
按依戶籍法第三十條規定:「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
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查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其以言詞為申請,經審核其書
件符合規定後,即由戶政人員登入電腦並列印「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
,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四、其他疑義部分:
(一)原住民姓名一經登記,日後是否比照一般人民改名?
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臺(九十)原民企字第九00三三二七
號函就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適用疑義之解釋,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
一項有關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之排除規定,僅針對「有原住民身分者始可回復
傳統名字」之規定,俾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可依相關規定變更為原住民傳統
名字後,再取得原住民身分。除此,原住民姓名之更改仍應依據姓名條例、姓名
條例施行細則、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有關申請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當事人連貫之戶籍謄本如以傳真機傳輸者,戶
政事務所可否向當事人要求繳交規費?
按「人民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請領戶籍謄本......,應繳納
規費......」為戶籍法第十二條所明定。申請人申請登記原住民身分,應自行檢
齊相關證明文件(含戶籍謄本)辦理。如有特殊理由,確實無法檢齊部分戶籍謄
本時,戶政事務所得函查(或傳真查詢)戶籍資料,函查(或傳真查詢)之資料
,得免收規費。又本部前揭函訂定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
業注意事項」有關審核書件伍,亦僅載明提憑「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
」,並非以提憑連貫之戶籍謄本為必要。(內政部90.05.04. 臺(九十)內戶字
第九0七六六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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