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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概念、思想之表達,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2.10.16. 電子郵件字第102101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概念、思想之表達,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這就是您所稱的「表
       達與概念二分」原則。然而對於小說、戲劇、電影、電視劇等具有故事性的著作而言
       ,故事的中心主題固然屬於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思想」,然而故事中的細節描述
       則構成「表達」,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可能。至於介於主題及細節之間的內容,並無
       可得放諸四海皆準的判斷標準,謹提供意見,以供參考:
      (一)情節部分:
         一般而言,對於故事情節究屬「思想」抑或「表達」?查國際大多數的見解認為
         ,如果故事情節,包括故事的主要事件、事件順序、角色人物性格、人物之間的
         關係及情節發展的描述已經達到足夠具體程度,亦即作者已經創造出一個被充分
         描述的結構( sufficient ly elaborate structure)時,就可能構成「表達」
         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利用這種表達拍攝為其他電影、電視劇時,就會構成著
         作權的侵害。
      (二)人物角色部分:
         至於故事中的人物角色是否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在我國實務上雖尚無定論,然而
         參考美國實務,法院認為,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的角色,屬於發展得越
         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及較少的思想成分,較能取得著作
         權之保護。此外亦有美國法院認為,故事角色如果已經成為故事本身時,則可獨
         立取得著作權之保護;但如果該角色只是故事中的一顆棋子時,則無法取得著作
         權保護。
     二、關於美國 Desny v. Wilder 一案,美國法院在該件判決中表示,本案原告向被告所
       提供之口頭構想及情節編排構思均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利用,除非當事人要求對
       造需就其構想支付一定對價(例如以契約方式)。經查該案係因原告已清楚向被告表
       示「除非拿到一定的報酬,否則不得以原告所提供之構想拍攝電影」,經法院認定被
       告違反契約而敗訴,亦即被告之敗訴原因是出於契約關係,並非因為被告侵害原告之
       著作權。
     三、至於來函提及參考他人電影劇情拍攝類似電影或電視劇,是否有可能被告不當競爭一
       節,因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建議您洽該法權責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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