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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
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2.11.01. 智著字第102000881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1日
主旨:有關也○實業有限公司侵害故宮博物院著作權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隊 102年10月18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20006525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
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本案故宮院藏之翠玉白菜古物應已超過上述保護期
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不論其著作權人究為何人皆已無法主張其著作財產權,因此,
無論「重製」或「改作」該古物所生之作品,均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三、惟如該古物係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如來函所詢之故宮博物院)所保管之公有古
物,則對該古物之利用,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 1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
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因非屬本局主管業務範圍,建議
向該等法律規定之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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