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超過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3.05.21 電子郵件字第10305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21日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
       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有關您詢問故宮發行或改版古書畫文物是否
       合於法律規定一事,如該等文物確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依著作權
       法第43條之規定,
       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二、惟故宮博物院所保管之公有古物,如他人欲利用該古物,尚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
       條第 1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
       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建
       議逕洽故宮(電話:(02)28812021;電子郵件:service@npm.gov.tw)進一步瞭解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