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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及其他法律規定申請改姓、結婚冠
姓、離婚回復本姓者免再要求民眾另外填具申請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0.11.26. 臺(九十)內戶字第90098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有關民眾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及其他法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改姓、結婚冠姓、
離婚回復本姓者,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為符戶政便民意旨,上開
申請書可以該戶籍登記申請書(即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姓名變更、原住民身分、結婚、
離婚登記申請書)兼用,免再要求民眾另外填具。(內政部90.11.26. 臺(九十)內戶字第
九00九八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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