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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0.12.25. 臺(九十)內戶字第90781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主旨:有關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上開作業程序前經本部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臺(九十)內戶字第九0七三八六七號函送
在案。
二、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防部刑事資料網頁」業已開發完竣,為利戶政事
務所使用該網頁,爰配合修正上開作業程序第四點向國防部查詢部分之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軍法局主動將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不得改名情事之資料傳真至內政部。
(二)內政部接到傳真資料後應立即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防部刑事資料網頁
建檔。
(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更改姓名案件時,直接連結上開網頁查詢當事人有無不得改
名之情事,並列印查詢結果併同姓名變更案件申請書歸檔。
三、前揭網頁之操作說明業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以編號 A901014作業通報公告在案。(
內政部 90.12.25.臺(九十)內戶字第九0七八一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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