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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我國各種旗徵及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旗幟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09.06. 電子郵件字第105081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6日
     一、依著作權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
       也就是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書,都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其中的所指公文,包
       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均包括在內。
     二、所詢我國各種旗徵及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旗幟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事,如其形式係
       依法所制訂,例如中華民國國旗之形式係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4條制定,臺北市
       市徽係依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自治條例第 4條制訂,上述依法核定之圖案,即屬於公
       文之一種,則依著作權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將此類旗
       幟上傳網路平台,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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