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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無發起人之準用 發文機關: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司法行政部 45.12.11. 臺函參字第64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2月11日
    按公司法(舊)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於前項股單準用之」云
    云,係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至第一百六十條後段就發起人之
    股份轉讓所設限制,則在有限公司既無所謂發起人,自無從予以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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