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無發起人之準用 發文機關:司法行政部發文字號:司法行政部 45.12.11. 臺函參字第6423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5年12月11日 按公司法(舊)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於前項股單準用之」云云,係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至第一百六十條後段就發起人之股份轉讓所設限制,則在有限公司既無所謂發起人,自無從予以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