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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團法人投資於營利事業仍將所得利益用於公益事業者與其目的無牴觸 發文機關: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司法行政部 52.08.08. 臺函民字第45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2年8月8日
    查財團法人固以遂行公益事業為目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惟茲所謂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
    言,故苟投資於營利事業,但仍將所得利益用於公益事業者,似尚不失為公益法人,與其目
    的似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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