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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亦為公司董事應予改正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4.11.22. 商字第2402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4年11月22日
查該公司監察人,係未成年人雖據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予以同意,然該法定代理人亦為
公司董事,依照公司法(舊)第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二百十條之規定,公司與董事間如有訴訟
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有交涉時,均以監察人代表公司,倘遇此種情形,董事本身既立
於被告地位,如再代理監察人代表公司為原告,即與訴訟制度不合,且監察人執行職務與董
事恆處於對立地位,若由董事代監察人行使職權,不免影響公司及第三人利益應轉飭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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