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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名稱被侵害應俟法院判決後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4.11.25. 商字第243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4年11月25日 查已登記之商號,如有他人冒用或以類似之商號為不正當競爭,該商
號之當事人,固得依商業登記法(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請求停止其使用,如有損害並得請
求賠償,惟此項請求應以訴主張之,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通知商業主管官署依法處理,但此
項訴之標的關係私權糾紛,屬於民事訴訟性質,應俟民事法院判決後辦理。(經濟部54.11.
25. 商字第二四三七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