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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如經其主管機關許可亦得經營商業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4.11.27. 商字第245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4年11月27日 查社團法人,如係營利社團,其經營商業,乃其固有目的,若係公益社團,依民法之規定於
登記前,尚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則其能否經營商業,應視該公益社團有無此種需要及是否
得主管官署之許可,如能經營商業,自須依法辦理登記惟,惟所經營之商業,不屬公司組織
者,當為獨資或合夥組織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並無法人人格,仍應由該公益社團負無限責任
,對於公益不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