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2.28. 商字第305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2月28日
    查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方可
    適用,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在有權代理範圍內由公司負票據上責任。
    倘屬無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限時,依票據法第十條之規定,則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上責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